原标题:真功夫不与李小龙女儿庭外和解 面对李香凝的巨额索赔真功夫很“淡定”
真功夫与李小龙女儿“交锋”仍在继续。
26日晚,真功夫就被李小龙女儿李香凝起诉侵权一事再度发声,称目前只是收到法院关于美国加州的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相关材料,除此之外,李方并未与其沟通。真功夫称公司没有侵权,不会更改商标,且不会寻求庭外和解。
26日上午,真功夫餐饮官方微博@真功夫 发布声明,称本案刚由法院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暂不便发表意见,一切留待司法裁决。
对于被起诉,真功夫表示“时隔多年被起诉,我们也很疑惑”,并称“正积极研究案情、准备应诉”。
实际上,针对商标问题,李香凝与真功夫之间早有交锋。
2010年起,李香凝已经陆续将其父亲的影片及商标的所有权购买回来。
彼时,李香凝就已通过媒体意图状告真功夫侵权,但当时双方并未启动司法程序。
根据其他媒体公开报道,随后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真功夫系列商标时,李香凝曾提出过异议,但最终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报的多数商标还是得以通过审核、获得注册。
****商标局网站显示,真功夫公司在2005年、2006年和2012年已经多次把本案诉争的形象注册成商标。
2016年,真功夫发布新品牌形象并更换LOGO设计,将其变成一个“展示中国功夫的男性”。
【律师说法】律师:案件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45条,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无效,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提出。
既然真功夫包含形似李小龙形象的注册商标已经审批通过,且已超过5年时限,李小龙公司有胜算吗?
“真功夫的卡通形象是否对李小龙肖像权构成侵权也是此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董世连说。商标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范畴,而肖像权侵权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也就是说,即使商标合法,但如果其中的人物形象确实构成侵犯肖像权,含有侵权人物形象的商标也不能继续使用。”
然而,肖像权是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作为李小龙的直系亲属,李香凝有权对其肖像权提起诉讼代为主张。而李小龙公司作为起诉主体,主体是否适格,公司是否拥有其他权利基础,这个需要根据案件证据确定。”董世连说,这也使得案件存在较大争议。
“随着各权利主体权利意识的提升,近几年关于知识产权、商标权等的纠纷屡见不鲜。”对此董世连建议,公司在商标注册之初就应采用原创设计。如果使用授权元素则应签署详细的使用协议,防止后续纠纷。
李香凝9年后再次维权,真功夫辩称商标已用15年,起诉或不尽人意
李小龙之女李香凝最近为父维权的声势相当浩大。
前不久曾因昆汀电影《好莱坞往事》的相关剧情涉嫌羞辱李小龙,不仅直接公开叫板昆汀让其道歉,还间接促使了该片无法在国内公映。
最近,她又将一纸诉状上交到上海二中院,把国内知名连锁餐饮品牌“真功夫”送上被告席。
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真功夫的形象图标“功夫龙”酷似李小龙的形象,李香凝方认为这侵犯了肖像权,并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和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面对李香凝的起诉和巨额索赔,真功夫显得相当“淡定”。不慌不忙地放出一纸声明,字里行间尽是“委屈”和“不解”,表示“功夫龙”形象已经注册成合法商标并使用了15年,疑惑为何“时隔多年后被起诉”。
其实这并不是李香凝首次对真功夫的疑似侵权行为作出维权。早在2010年,李香凝为了维权,就在广东地区进行了持续的走访和洽谈。
她在当时的活跃举动,曾一度让人认为真功夫即将被起诉。
但出人意料的是,李香凝的维权行动并没有如期进行,真功夫的“功夫龙”形象图标一直沿用至今,期间还在2016年进行了一次“升级”,把脸部特征模糊,并让字体文案更加有“中国风”。
然而,“功夫龙”身上的衣服配色依然是李小龙经典的黄色紧身衣,动作形态也能在李小龙的相关影视镜头中找到类似的姿势,这些元素都极度容易让受众把“功夫龙”当成是李小龙的卡通化形象。
李香凝在时隔9年后起诉真功夫,虽然从开始走访到最终决定起诉的时长有点出人意料,但鉴于真功夫这么多年依然在“侵权的边缘试探”,李香凝此番的起诉行为也是情理之中。
但为何面对来势汹汹的李香凝,真功夫不仅感到担心,反而还振振有词地“卖惨”?
因为要举证“功夫龙”侵犯了李小龙的肖像权,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首先,尽管两者有着肉眼可见的相似元素,但“功夫龙”作为一个卡通形象,设计方的真功夫必然拥有全套的设计稿,能证实“功夫龙”是自主设计的动漫形象或是根据其他人的肖像延伸出的形象。
这与未经授权把真人肖像用于商业行为的维权并不一样,要驳斥真功夫的证据,必须拿出客观的事实证明“功夫龙”有引导公众关联李小龙形象的具体行为,不然只凭消费者的主观说辞难以举证。
其次,正如真功夫自己所言,“功夫龙”图案形象已被用作注册商标多年,如要解决侵犯肖像权问题,必须先解决商标纠纷。
但根据《商标法》第45条,如需判断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无效,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功夫龙”****版商标不仅已经注册超过5年,且诞生时间比李香凝开始维权的时间还早,难以判断成是恶意注册。所以,即使李香凝起诉成功,很大几率也只能针对2016年新版的“功夫龙”作出维权。
又因为新版“功夫龙”只有3年使用时间,即使李香凝胜诉,2.1亿的理赔金额不太可能会获得全额的判决支持,真功夫方对此可以通过上诉减少赔偿金,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尽管李香凝表示已经成立了在华的维权办公室,但其发起诉讼的主体依然是美国公司,案件本质上还是属于跨国诉讼。
跨国诉讼本身手续较复杂,举证和判决的时间也很漫长,作为本土知名企业的真功夫完全有足够的精力去应付这场“持久战”,反观远在海外的李香凝可以坚持多久则是未知之数。
对于这场维权之战,不知大家在立场上是否会有点难以选择的感觉?
一方面,真功夫这种在“侵权的边缘”上试探的行为,是与公众的价值观不符的。不少人选择吃真功夫,就是被那个酷似李小龙的“功夫龙”吸引,甚至目前还有部分人认为李小龙就是真功夫的代言人。
但另一方面,由于原告是海外企业,被告是本土企业,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会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民族情结,我们是否要支持海外企业向本土企业索赔?相信不少人心中都存有疑惑。